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2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系。民办教育作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民办学校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
坚持应建必建。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支部覆盖学校一般不超过6所。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或者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加大党员发展力度,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加快实现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100%有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学校党组织以上级教育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所在地党组织配合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市管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于市民办教育党委,区县(市)管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于区县(市)教育局党委或区县(市)民办教育党委。属于集团化办学、党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多所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下同)、培训学校、幼儿园可联合组建集团党组织,由市民办教育党委直接管理。属于联合办学的民办中小学,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行政管理为主一方的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市民办教育党委报市委“两新”工委确定。
建立党建结对帮扶机制。按照“学校地域相邻、专业特色相似、办学方向相近”的原则,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一对一党建结对帮扶机制。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党建结对帮扶按省委教育工委规定落实。公办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党建结对帮扶,按照业务主管关系由市教育局党委或区县(市)教育局党委根据学校意愿协调确定。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师资、人才、教学、管理等方面优势,支持帮助民办学校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已经成立党组织的学校,应规范制作并在校门口张挂党组织牌匾。校园内应设置党务公开栏,公示党组织领导班子信息、党员名册、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费收支和党员活动等情况,并定期更新内容,确保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按要求建设好党员活动室,做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牌子)、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党员数量超过50人以上的学校,党员活动室要独立建设、独立使用。加强党组织运行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党组织每学年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记录、有信息统计、有工作总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学校官网设置党建专题页面,打造“网络党支部”、党建微信群等线上平台,提高民办学校党建信息化水平,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书记按省委有关规定选派。民办中小学校、培训学校、幼儿园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选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建立党建指导员队伍。坚持专兼职相结合,分级建立党建指导员队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派驻民办学校指导党建工作。党建指导员一般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在职或者退休的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中选派。开展结对帮扶的公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可同时兼任民办学校党建指导员。加强党建指导员日常管理,明确党建指导员职责,发挥其“党的政策宣传员、组织活动指导员、群众工作引导员、内外关系信息员、化解矛盾协调员”作用。
充实党务工作力量。民办高校党组织党务工作力量按省委规定配备,其他民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党员人数等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保证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抓好党务干部培训管理。将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党建指导员和党务干部培训纳入基层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培训部门。市管民办学校党务干部由市教育局负责培训,区县(市)管民办学校党务干部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培训。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每半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新任党组织书记必须参加任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强化党组织书记考核,落实“双述双评”、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述职评议考核按省委教育工委规定组织,其他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述职评议考核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的,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
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保证办学方向。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坚决抵制各类敌对势力、分裂势力和非法组织等向校园渗透。民办高校(含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党组织要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引导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大学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要突出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养成,推动学校把爱党、爱社会主义教育贯穿各项工作中,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民办培训学校党组织要突出诚信守法,端正办学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民办幼儿园党组织要突出安全办园和科学办园,引导幼儿园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实施保育保教,确保幼儿健康成长,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办园质量和水平。
参与学校决策。推行民办学校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专职副书记也应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沟通协商制度和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实施监督。凡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作出的决策,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团结凝聚人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统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安定团结,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抓好学校教室、寝室和校报校刊、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参与人事管理。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建立健全师德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
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民办学校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纠正和防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失联党员”现象发生。除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明确人事关系的党员外,其他在民办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民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防止一转了之甚至推出不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基本组织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各级党组织应按照“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要求,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支委(党委)会、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党课,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一次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适当增加民办学校发展党员数量,重视发展优秀大学生、青年教师和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入党。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严格集中培训制度,发展对象是教师的应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严格预审备案制度,民办学校发展教职工党员由上级党委预审备案。民办高校发展学生党员由高校党委审核,并报市民办教育党委备案。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入党。
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各学校党组织应制订党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民办高校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民办学校要建立党校,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抓严抓实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帮助教职工党员提高素质,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组织引导党员开展集中学习,联系群众、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党员亮身份,为党员增强党性意识、发挥作用搭建有效平台。党员个人要切实加强自学,按要求做好学习记录、撰写学习心得。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积分制管理,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引导和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做好党内统计、党员电子身份登记和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六、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牵头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具体措施;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直接责任,强化指导和督促,推动党的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教育局应成立民办教育党委,至少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工作。对履行党建责任不力、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长期薄弱的,要严肃问责。
落实党务干部待遇。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与校长(副校长)在岗位等级确定、考核奖励、待遇落实等方面同等对待。派驻民办学校的全职党组织书记,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变,报酬待遇按原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或选派单位负责,不得在派驻学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党建指导员由派出单位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每周计算3-4个标准课时的工作量。
落实党建经费保障。建立学校自筹、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经费筹集渠道。各区县(市)要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预算安排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并对民办学校新建党组织启动经费、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和党建指导员岗位补贴经费、党务干部培训经费和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按照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年度党组织活动经费,并逐年提高。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列支。分级建立党费拨返机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交纳的党费实行全额返还,并拿出一定比例的留存党费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给予支持。党建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加强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要围绕学校发展、贴近师生需求开展党的活动,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防止“两张皮”。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党委要制定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党建工作考核评估。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对党建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当年年度办学情况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第。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教育引导工作,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约谈通报、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